增强技能人才的成就感、获得感、动力感和荣誉感 引导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22-10-21 09:31:3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10-21

当前,技能人才短缺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出现年龄断层,难以满足企业需求,不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究其原因,一是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渠道单一、上升空间与成长通道狭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相对偏低。相当数量的企业针对一线劳动者尤其是青年职工群体的职业价值观、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育工作不充分,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到车间一线工作,一些技能劳动者希望尽快转到管理岗位,不少优秀的高技能人才表示不愿自己的孩子进工厂当工人。二是我国“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较为浓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良好氛围尚未全面形成。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势必将影响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制造业的发展。

加快技能人才发展,是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实事、好事,对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搫画出做好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行动指南。其中,针对技术工人短缺和劳动者不愿到生产一线就业的结构性矛盾问题,《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组合拳”:

一是通过“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激励高技能人才在企业、院校发挥作用,提升他们的“成就感”。《意见》提出在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让学校的师生们从“工匠”身上学到“绝活”、取得“真经”。

二是通过“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从增加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关爱技能人才等角度出发,让高技能人才乃至其家庭成员拥用更多的“获得感”。《意见》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三是通过“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进一步打破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天花板”,鼓励其钻研业务、加强学习、提升技能,增强他们自我提高的“动力感”。《意见》要求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四是通过“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增强社会各界对技能人才的认可度,让高技能人才由内而发“荣誉感”。《意见》明确国家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下一步,将以“聚沙成塔”“滴水穿石”的工作作风,按照《意见》提出的到“十四五”时期末,营造“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将《意见》明确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让更多的劳动者愿意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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