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新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26年以来首次大修。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该法已无法适应当下现状。在这一背景下,教育部于2018年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大为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
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在价值追求上,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邓传淮介绍,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
邓传淮指出,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在办学主体方面,新法明确,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单位均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在办学形式方面,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
据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书记张启鸿介绍,该校目前已经形成融入高端汽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等高精尖产业发展的五条线,与北京奔驰、京东方、集创北方等300余家高端企业开展合作,开办各类订单班。
“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新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张启鸿说。
邓传淮还透露,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在发展重点上,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在办学模式上,根据产业需求,学校可自主设置专业、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并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在评价机制上,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突出就业导向。
法律层面畅通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在中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个普遍认知,即职业教育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此次修订的新法将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陈子季认为,这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的积极影响是立竿见影的。今年,我校自主招生的报考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有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张启鸿说。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行业发展的硬骨头和险滩已经绕不过去,而新法破解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
在就业方面,新法破除“门槛”,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取、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举办职业教育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法增加规定: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新法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除此之外,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陈子季称。
提高办学自主权,打造高质量“双师型”队伍
张启鸿指出,长期以来,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而新法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广泛的自主权,明确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根据产业的需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
二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招生考试中适度的自主权。明确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有关专业实行中高职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三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收入分配上灵活的自主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这些规定为我们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提供了制度保障。”张启鸿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的特点,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
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技术技能人才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对其中取得教师资格的,还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同时,适当降低学历门槛。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除了具有良好的道德,具备文化与专业知识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新法还规定,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到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来。
“以上三个方面将有力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加入到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中来,打造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王大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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